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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4 14:23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健全学校研究生管理制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研究生,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各类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应持《湖南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各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或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汇总后,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生活所在地。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健康原因而保留入学资格者,回原单位或原生活所在地治疗。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疾病且一年内难以治愈的;

(三)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必须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并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报研究生院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暂缓注册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的,须经原导师和接受导师同意。

第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转学办理

(一)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二级培养单位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二)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所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四)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导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书面提交《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修读课程学分及完成其它各培养环节。

被批准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与导师。

第十七条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每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的课时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医院建议休学治疗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导师及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由本人书面提交《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学校保留其学籍,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国防生最长可保留学籍两年,逾期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就读的,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复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交复学申请(填写《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学术学位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3年,实行2~4年弹性管理。凡修满规定学分、科研成果突出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因故不能按标准学制完成全部学业者,应经研究生本人申请、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不含休学时间)。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学制与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为3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经研究生本人申请、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3年学制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1年毕业,但其在学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六章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在规定的学制完成之前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除须达到毕业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课程学分达到规定的要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科研能力强,在提出提前毕业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导师署名第一作者,本人署名第二作者,视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CI及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1篇。

(四)学位论文已经完成,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并提前进行答辩。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办理程序: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点讨论通过,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申请提前毕业时间与每年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时间同步。

第二十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双盲评审。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等原因不能够毕业者,其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基本年限(3年)缴纳。

第七章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期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所有学业,可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基本学习年限结束后),为我校在籍研究生,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相关待遇:不再享受各类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原则上不再为研究生提供住宿。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学期进行学籍注册,对未注册研究生学校将按《湖南商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其医疗保险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课程学习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达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

(五)休学时间超过一年,或休学半年期满,既不办理继续休学,又不申请复学者;

(六)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七)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被取消复学资格者;

(八)经考核不合格者;

(九)经过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不归,逾期三个月以上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主动要求退学者,须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同意,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退学处理决定。退学研究生的学籍将自动取消,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退学时,学校不退还本人已缴纳的培养费,本人应退回在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研究生业务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住宿费,住宿费余额退回研究生。

第四十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研究生,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市推荐就业,由研究生院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办理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来源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商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可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又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被注销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